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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评人对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

发布时间:2020-03-04 05:01:58 阅读: 来源:渔线厂家

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公布,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。任何创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妥善保护,在这里,我想特别为时评人的著作权鼓与呼。

修改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了“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”而使用作品的12种情形,其中包括“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”。相同的规定,也存在于现行著作权法(2001年修订)。

这些规定一直让时评人倍感困惑:这里的&ldqu合肥银屑病专科医院o;时事性文章”究竟指什么?时事评论是否属于“时事性文章&点滴状银屑病初期症状rdquo;?我们的困惑来自令人沮丧的现实&mda重庆最好的牛皮癣医院sh;—有太多媒体擅自免费转载时评人的作品,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有这条规定撑腰,不管他们是否误读了规定的本义。

很遗憾,条文中的“时事性文章”指什么,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司法解释。按照《现代汉语词典》,“时事”指“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”,何为“最近”和“大事”模糊不清,不足为据。而唐代大诗人白居易说过,“文章合为时而著,诗歌合为事而作”,所以,宽泛地说,大多数文章都与“时”“事”有关,很多文章的内容都与政治、经济问题有关,如果这条规定中的“时事性文章”缺少严格界定,被任意阐释,则很多文章作者的著作权难保——尤其是时评,因为它更像是“时事性文章”。

“时事性文章”缺少明确界定,也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。2007年,合肥一家公司在其网站转载他人的《国产手机乱象》一文,因未支付报酬被告上法庭,一审法院以该文“具有明显的时效性”为由将其认定为“时事性文章”,认为网站免费转载不构成侵权,驳回原告(著作权人)的诉讼请求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则根据词典中对“时事”的解释,认为该文论述的问题不够重大,故不属于“时事性文章”,判被告作出赔偿。2006年,一篇题为《农民增产增收所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》的文章被某网站转载后银屑病偏方,也引发了一审、二审判决截然相反的诉讼。

两篇夹叙夹议的文章,均被一审法院认定为“时事性文章”,二审法院均予以纠正,而认定和纠正的理由都似是而非,且需根据词典判案。可见,对“时事性文章”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司法解释,多么重要和急迫。

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,时评刚刚兴起,问题尚未凸显;现在时评越来越普及,情形已完全不同,再次修法,这个问题已不容回避。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等主编的《著作权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》认为,著作权法中的“时事性文章”经常是党政机关为某一特定事件而发表的文章,类似于官方文件,需要广泛宣传报道,因而规定可被免费转载。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合理的,也应是相关规定的本义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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